四奪其與,悔也。然而眾不與四,是以悔亡。夫以五之尊而下與四爭,其所附則陋矣,故雖失所當(dāng)?shù)茫鹦簦鶆t吉。夫下與四爭,必來。來者爭也,則往者不爭之至也。五猶不爭,而四何敢不置之?故其所失,終亦必得而已矣。茍終於得,則其不爭,非獨四之利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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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春秋]子夏-第35卦?晉卦六五?爻辭詳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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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北宋]程頤-第35卦?晉卦六五?爻辭詳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