訟,有孚窒,惕中吉,終兇。利見大人,不利涉大川。
《彖》曰:訟,上剛下險(xiǎn),險(xiǎn)而健,訟。訟有孚窒惕中吉,剛來而得中也。終兇,訟不可成也。
初六信於九四,六三信於上九,而九二塞之,故曰「有孚窒」。而九四、上九亦不能置而不爭,此訟之所以作也。故曰「上剛下險(xiǎn),險(xiǎn)而健,訟」。九二知懼,則猶可以免,故曰「惕中吉」。剛來而得中也,言其來則息訟而歸矣,終之則兇。
利見大人,尚中正也。
謂九五也。
不利涉大川,入于淵也。
夫使川為淵者,訟之過也。難未有不起於爭,今又欲以爭濟(jì)之,是使相激為深而已。
《象》曰:天與水違行,訟,君子以作事謀始。
王弼曰:「聽訟,吾猶人也,必也使無訟乎。」夫無訟在於謀始,契之不明,訟之所以生也,故有德司契,而訟自息矣。
初六:不永所事,小有言,終吉。
九二處二陰之間,欲兼有之,初不予而強(qiáng)爭焉。初六有應(yīng)於四,不永事二而之四以為從。強(qiáng)求之二,不若從有應(yīng)之四也。二雖有言,而其辨則明,故終吉。
《象》曰:不永所事,訟不可長也。雖小有言,其辨明也。
若事二,則相從於訟無已也。
九二:不克訟,歸而逋其邑人三百戶,無眚。
《象》曰:不克訟,歸逋竄也。自下訟上,患至掇也。
初六、六三,本非九二之所當(dāng)有也。二以其近而強(qiáng)有之,以為邑人力征而心不服我,克則來,不克遂往,以我卜也。故九二不克訟而歸。則初六、六三皆棄而違之。失眾知懼,猶可少安,故無眚。眚,災(zāi)也。其曰逋其邑人三百戶者,猶曰亡其邑人三百戶云耳。
六三:食舊德,貞厲,終吉。或從王事,無成。
《象》曰:食舊德,從上吉也。
六三與上九為應(yīng),二與四欲得之,而強(qiáng)施德焉。夫六三之應(yīng)於上九者,天命之所當(dāng)有也,非為其有德於我也,雖二與四之德不能奪之矣。是以食舊德,以從其配,食者,食而忘之,不報(bào)之謂也,猶曰食言云耳。與二陽近而不報(bào)其德,故厲而後吉。或從王事,無成者,有討於其舊,從之可也;成之,過矣。
九四:不克訟,復(fù)即命渝,安貞吉。
《象》曰:復(fù)即命渝,安貞不失也。
九四命之所當(dāng)?shù)谜撸趿选=度鴱?qiáng)求之,故亦不克訟。然而有初之應(yīng),退而就其命之所當(dāng)?shù)谜撸愿亩察敦懀瑒t猶可以不失其有也。
九五:訟,元吉。
《象》曰:訟元吉,以中正也。
處中得位而無私於應(yīng),故訟者莫不取曲直焉。此所以為元吉也。
上九:或錫之鞶帶,終朝三褫之。
《象》曰:以訟受服,亦不足敬也。
上九之配也。二與四嘗有之矣,不克訟而歸於上九。上九之得之也,譬之鞶帶,奪諸其人之身而已,服之於人情有赧焉,故終朝三褫之。既服之矣,則又褫之,愧而不安之甚也。二與四,訟不勝者也,然且終無眚與吉也。上九,訟而勝者也,然且有三褫之辱,何也?曰:此止訟之道也。夫使勝者自多其勝以夸其能,不勝者自恥其不勝以遂其惡,則訟之禍,吾不知其所止矣。故勝者褫服,不勝者安貞無眚,止訟之道也。